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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0-11  作者:  浏览次数:

从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入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对于严密党的组织,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来我司学习或工作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党员来校学习或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凭据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转正式组织关系。

2.党员来校学习或工作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党员,一般凭据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接转临时组织关系。

3.转接正式组织关系由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后,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学习或工作单位的党组织。转接临时组织关系直接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登记备案后,及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可以单独成立临时党支部。

4.临时组织关系在我司的党员,党费到原单位党组织缴纳,党员转正在原单位党组织进行。

二、到校外学习或工作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5.党员在校外学习或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接正式组织关系;对流动性较大、经常回学校的党员,可不转接组织关系。

6.党员外出学习、实习、考察、借调,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转接临时组织关系;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组织关系凭证。

7.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三、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8.党员公派出国(境)的,出国(境)前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缴纳党费(一般不超过一年),并由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登记备案,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出国(境)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回国后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

9.退学、辞职出国(境)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随入党材料转移到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

10.出国(境)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一般待本人回国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后,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党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1.出国(境)逾期未归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和有关材料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保存;回国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经支部讨论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恢复党员组织关系。

12.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出国(境)定居或出国(境)逾期未归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有关材料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保存。

四、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3.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若该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一般转移到所去单位的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14.毕业生党员,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继续保留在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但最长不超过两年。若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15.对于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登记备案,并及时与公司党委协调,将其编入原所在学院员工党支部。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要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组织生活的,要向党支部递交书面的思想和工作汇报;要按时足额缴纳党费,自觉增强党性观念。

   16.对于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书面思想和工作汇报,自觉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努力创造转正条件。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交书面转正申请,所在党支部依据本人思想汇报、工作小结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认真讨论其转正申请。毕业生党员本人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

五、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其他要求

17.党员应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将予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具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18.党员应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对丢失介绍信或证明信的党员,将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丢失介绍信或证明信的,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19.本暂行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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